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小字第773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嘉小字第77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被   告  鄭佩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113元,及自民國108年5月2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葉昱琳
附註:
㈠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㈡被告108年8月6日民事答辯狀中雖抗辯違約金酌減,然本
件原告未請求給付違約金,被告所辯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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