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簡字第319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鳳簡字第319號
原   告  呂嘉柔
訴訟代理人  韋少宏
被   告 運騰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尚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民國108年8月15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車籍移轉登記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到場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名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下稱系爭車
輛)為原告所有。兩造在民國106年6月11日簽立切結書約
定被告應將貸款、罰單繳清並配合原告辦理車籍過戶,詎被
告至今尚未辦理過戶。系爭車輛應可登記在自然人即原告名
下,不登記在公司名下也沒關係等語。依兩造間之約定提起
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將系爭車輛車籍移轉登記予原告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先前亦未為任何陳述或答辯。
四、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切結書為證,堪信為真實
,故原告請求被告將系爭車輛車籍移轉登記予原告,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就原告
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
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蔡佩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