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嘉勞小字第6號
原 告 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訴訟代理人 彭國瑋
蔡耀瑩
陳昱伶
被 告 孫守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6日言次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508元,及自民國108年8月1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