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49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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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4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九三號
聲請人威力盛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順吉 訴訟代理人 陳惠珊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三六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二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錫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許清琳~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三六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大揚電裝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土城分│九十二年八月八日│壹拾捌萬貳仟零伍│0000000││││ 司簡玲美 │行││拾元│││├─┼─────────┼─────────┼───────────┼────────┼────────┼──┤│2│正森電業有限公司│國泰商業銀行土城分│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貳萬叁仟肆佰壹拾│0000000│││││行││伍元│││├─┼─────────┼─────────┼───────────┼────────┼────────┼──┤│3│正森電業有限公司│國泰商業銀行土城分│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壹萬零貳佰叁拾捌│0000000│││││行││元│││├─┼─────────┼─────────┼───────────┼────────┼────────┼──┤│4│安川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蘆洲分│九十二年八月十日│叁萬壹仟叁佰陸拾│0000000│││││行││捌元│││├─┼─────────┼─────────┼───────────┼────────┼────────┼──┤│5│安川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蘆洲分│九十二年七月十日│肆萬伍仟貳佰叁拾│0000000│││││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