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六○號
聲請人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八三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碧芳
法官李媛媛法官高偉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郭錦賢~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二八三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陳麗娟 │美國運通銀行台北分│八十九年八月二十日│貳萬肆仟零叁拾玖│0000000│││││行││元│││├─┼─────────┼─────────┼───────────┼────────┼────────┼──┤│2│陳麗娟│美國運通銀行台北分│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叁萬陸仟伍佰伍拾│0000000│││││行││貳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