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二六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邱新福
法官張靜女法官雷淑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七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二─ND─0000000─││壹│壹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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