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員調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楊炎生
代 理 人 楊俊樂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何丙寅 、 何水號 、 何太平 、 何隆次 、 何慶坤
、 何福勝 、 何楊喜霞 、 何陳阿盆 、 何登淵 、 何劉澄妹 、 何登欽 、
何登源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彰化縣○○鎮○○段○○○○○○○○○○○○○○○○○○號土地之地籍
圖謄本。
二、上開土地之分割方案,並依相對人之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本裁定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