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小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字第12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佩蓉 等三人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119元,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應提出被告各筆借款及撥款證明,並敘
  明各筆借款繳款情形及債務何時因何原因視為全部到期等,
  並檢附相關證據)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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