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勞簡字第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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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勞簡字第50號
原   告  陳詩云
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 律師
被   告 協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雅進
訴訟代理人  蕭文濱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2月26日上午9時50分
在本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臺中簡易庭 102 年度 中勞簡 字第 50 號裁定(103.02.10)[和解]
  • 臺中簡易庭 102 年度 中勞簡 字第 50 號(103.03.07)[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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