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19號
原 告 黃育沛 即 黃婷莉
黃庭 即 黃詒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湯舒文 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
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