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2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真子 (即 陳德勝 之繼承人)
陳真宗 (即陳德勝之繼承人) 陳真章 (即陳德勝之繼承人) 陳真信 (即陳德勝之繼承人) 陳志忠 (即陳德勝之繼承人) 陳秋霞 (即陳德勝之繼承人)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明達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林貴美陳元敏陳佳君陳有慶 、陳翠華、 陳秀英 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62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2日所為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萬6,5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389元,惟上訴人僅繳納1萬6,639元,尚應補繳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第二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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