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9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6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峻瑞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峻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峻瑞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8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04年10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交訴字第2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1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受刑人於103年5月23日入監,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5年5月2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規定縮刑24日,預計縮短刑期至105年4月28日期滿,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0月1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且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書記官陳崇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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