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913號原告 陳仲君 訴訟代理人 龔書翩 律師被告 翁紫鳳
方信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書記官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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