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398號再審原告 林天賜
邱意茹 再審被告 陳明堂
張金福 鍾曉賢 盧張秀香 呂聯祥 周士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80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77,715元,而本件係就第一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為39,412元。茲依同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書記官吳宜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