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移調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210號
調解筆錄原告賀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志耀 訴訟代理人 黃義文 被告 呂俊賢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210號因104年度審易字第1590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上午10時42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劉元斐書記官陳永訓調解委員莊文堅朗讀案由
原告訴訟代理人黃義文被告呂俊賢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訴訟代理人黃義文被告呂俊賢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零柒佰捌拾元,於民國104年6月9日當庭給付現金完畢,經原告訴訟代理人點收無誤,不另給據。
二、原告 願宥恕 被告本件刑事行為,請法官從輕量刑,給予被告緩刑機會。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訴訟代理人黃義文被告呂俊賢調解委員莊文堅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陳永訓法官劉元斐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