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小字第9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小字第912號
原   告  陳冠男
被   告  黃詳舜
上列當事人間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余學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書記官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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