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077號
原告 吳盛助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榮治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裁定①理由欄關於附件一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件二所示;又②附表關於附件三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四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附件一
編號
誤寫內容(理由二、第三行)
一
呂芳熅 等人共有如附表所示土地,
附件二
編號
更正後內容
一
呂榮治等人共有如附表所示土地,
附件三
編號
誤寫內容(附表)
一
附表:(不動產標示)
土地-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
附件四
編號
更正後內容
一
附表:(不動產標示)
土地-①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
②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