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207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077號

原告 吳盛助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榮治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裁定①理由欄關於附件一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件二所示;又②附表關於附件三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四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附件一

編號

誤寫內容(理由二、第三行)

呂芳熅 等人共有如附表所示土地,

附件二

編號

更正後內容

呂榮治等人共有如附表所示土地,

附件三

編號

誤寫內容(附表)

   附表:(不動產標示)

土地-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

附件四

編號

更正後內容

   附表:(不動產標示)

土地-①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

   ②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