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3355號
原告 江宜庭
被告 許峻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27號裁定移送前來,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捌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