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02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0209號

原告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游適銘

訴訟代理人 陳勵新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雲素霞 間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4,2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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