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價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63號原告 楊志紳
洪清通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 邱炳樹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11,66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裁判費5,62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
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被告邱炳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