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柏成(原名:林岳沛)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柏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柏成前犯強盜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1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3年7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吳進發法官林三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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