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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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1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建裕(原名:朱佳修)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建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朱建裕前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下同)102年1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12月1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王義閔法官劉榮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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