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99號原告 鄒富梅 被告陳泳瑔
5(現在屏東看守所)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0年度訴字第70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邱瓊瑩法官潘怡珍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書記官黃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