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169號原告福璟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秀林 上原告與被告 賴秋基 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823,6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8,7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書記官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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