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81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乙○○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八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書記官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