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償還費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314號原告法定代理人 魏玉英 原告與被告三公設計有限公司、甲○○、乙○○間償還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幣5,268,260元,應徵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本裁定送達 伍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中華民國94
民事第一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償還費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314號原告法定代理人 魏玉英 原告與被告三公設計有限公司、甲○○、乙○○間償還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幣5,268,260元,應徵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本裁定送達 伍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中華民國94
民事第一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