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小字第132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潮小字第132號
原   告 星世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蕙遠
訴訟代理人  劉邦盛
被   告  吳明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108年5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200元,及自108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所有坐落於屏東縣○○鎮○○路○○號2樓房屋,為
原告所管理之大樓,依法應繳納管理費,每月管理費為新台幣(
下同)1,300元,惟被告自106年1月起至107年12月止,均未繳納
管理費,共計積欠31,200元等情,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公寓大
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屏東縣東港鎮公所
函、公寓大廈管理條例、102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管理
費月份明細表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
,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
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書記官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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