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53號

附民原告 吳濰衣

附民被告 黃詩豪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朱曉群

法官連弘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嫚蓁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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