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65號

原告 黃美紅

被告 林政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4年度金簡字第30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陳培維

法官蔡至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文婷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