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65號
原告 黃美紅
被告 林政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4年度金簡字第30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陳培維
法官蔡至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文婷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65號
原告 黃美紅
被告 林政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4年度金簡字第30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陳培維
法官蔡至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文婷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