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61號
再審聲請人 呂萬鑫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陳祥麟 、 陳宏益 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11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65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再審聲請人係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唐敏寶
法官林萱
法官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書記官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