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8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鄭國安律師
秦德進律師 許惠珠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廖虹羚 律師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肆年玖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93年8月19日執行羈押,並均於93年11月19日、94年1月19日、94年3月19日、94年5月19日、94年7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嗣認無禁止接見必要,已解除禁止接見。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雖被告乙○○部分,業已傳訊共同被告甲○○實施交互詰問,彼此間已無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惟因渠所犯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該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民國94年9月19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陳宛榆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
書記官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