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3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一九四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確定在案,而於九十六年十月十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物(詳如扣押物品清單)係供犯罪所用且屬於被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四年九月十二日以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一二二七號為緩起訴處分,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按;而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品,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本件違反商標法案件所用之物,有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是核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學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所有人│備註│├──┼────────────┼───┼───┼─────┤│1│仿冒LV手提包2個│112個│甲○○│94年度保管│││仿冒LV手錶2個│││字第2948號│││仿冒LV零錢包2個││││││仿冒LV名片夾23個││││││仿冒LV皮夾83個││││││(密封為一箱)││││├──┼────────────┼───┼───┼─────┤│2│仿冒固喜領帶1條│25件│甲○○│同上│││仿冒固喜鑰匙圈2個││││││仿冒固喜手提包2個││││││仿冒固喜皮夾6個││││││仿冒香奈兒領帶1條││││││仿冒香奈兒皮夾3個││││││仿冒萬寶龍皮夾3個││││││仿冒萬寶龍鑰匙圈2個││││││仿冒卡迪亞手錶1個││││││仿冒布拜里皮夾3個││││││仿冒PRADA鑰匙圈1個││││││(密封為一箱)││││├──┼────────────┼───┼───┼─────┤│3│電腦主機(含電源線)│1台│甲○○│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