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60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文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各為壹點柒貳貳伍公克、零點零貳柒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文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1001號及第1008號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1.7225公克、0.0271公克),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執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以104年度毒偵字第1001號及第10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紙在卷可憑。扣案之透明結晶2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各為1.7225公克、0.0271公克),有該院104年4月7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紙(見104度偵字第909號卷第50頁)在卷可參,足認該扣案之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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