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1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11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代 理人 詹皓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杰勁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相對人杰勁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該補正事項業於民國113年9月4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於113年9月11日送達聲請人,請儘速陳報。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