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1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123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郁婷元宇 時代行銷顧問工作室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我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所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除應敘明聲請人何以對相對人有得聲請支付命令之請求權外,併應提出所述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俾使法院得即時形式判斷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我城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未提出相對人委託聲請人進行專案企劃管理之相關釋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該裁定於113年9月2日寄存於聲請人公司設址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南成派出所,並於同年9月12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應認聲請人未盡請求原因事實釋明之責,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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