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71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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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7162號
上 訴 人
即原告 林愛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永隆 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捌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