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小字第785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朱恩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
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發生爭執,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請求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04元及其利息,
係於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
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又本件被告戶籍地在桃園縣桃園市○
○街○○號乙節,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之全戶戶籍資料(完
整姓名)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是依前揭條文規定,本件
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因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抗
告費用。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