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2號上訴人戊○○被上訴人己○○
甲○○乙○○
號癸○○子○○丙○○
號壬○○辛○○丁○○庚○○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112號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53,1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書記官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