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8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現另案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78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又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核本案判決於民國97年10月7日送達予被告後,被告雖於97年10月17日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7年11月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