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803號原告 魯耘妘 被告 劉美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73,7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書記官邱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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