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803號上訴人 劉美娟 被上訴人 魯耘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820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1月28日送達上訴人,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查詢簡答表各1紙可稽(見本院卷第52至55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故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書記官邱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