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同意調閱資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236號原告 林文呈 被告大吉旺塑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秀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同意調閱資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同意原告調閱被告在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前鎮分行帳戶之明細及開戶資料,核屬財產權訴訟,然原告如獲勝訴,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並不明確,依卷內資料難以估算,原告民國103年11月20日具狀表示爰以新台幣(下同)1,000,
000元作為計算可得受之利益金額,因未據提供相關事證,尚難憑採,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既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1,650,000元,為徵收裁判費之計算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書記官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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