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18號上訴人 李建昌 即康福企業管理顧問社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 律師
廖傑驊 律師 蔡涵如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潘寬永 訴訟代理人 潘桂櫻
蘇佰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六日上午十一時,在高雄簡易庭大樓二樓第七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書記官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