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18號上訴人 李建昌康福企業管理顧問社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 律師
廖傑驊 律師 蔡涵如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潘寬永 訴訟代理人 潘桂櫻
蘇佰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六日上午十一時,在高雄簡易庭大樓二樓第七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書記官李月君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