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救字第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救字第6號聲請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間監獄行刑法事件(本院107年度簡字第15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惟原告訴之聲明載以:「請求鈞院申請大法官解釋案內系爭法令違憲」,核為聲請解釋憲法。然司法院依憲法第78條規定,具有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準此,司法院大法官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之規定,行使釋憲權,乃屬司法權之行使,非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可比,當事人對之若有爭議,即非屬行政法院之審判權範圍(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1853號裁定意旨參照)。從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解釋憲法,因本院無審判權,是原告起訴顯無勝訴之望,依前揭法文但書規定,其聲請不應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第98條第1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書記官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