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補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85號
原   告  童子騰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張玉容 即新朋友藥師
連鎖藥局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3,89
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
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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