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小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小字第158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被   告  楊宏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小額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0
年12月2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
年1月06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
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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