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1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有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有禮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陳有禮因公共危險、業務過失致死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合計如附表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8月,本件受刑人所應執行之刑,應在有期徒刑6月以上,不得逾有期徒刑8月),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薇葶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附表受刑人陳有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業務過失致死│││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6年6月4日│106年1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6年度速│檢察署106年度偵│││偵字第1278號│字第15033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交簡字第│106年度勞安訴字││事實審││1459號│第5號││├────┼────────┼────────┤││判決日期│106年6月19日│106年11月22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交簡字第│106年度勞安訴字││││1459號│第5號││判決├────┼────────┼────────┤││判決│106年7月11日│106年12月1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