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624號
原   告 林益成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宥秝田營造實業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02年度司促字第9660號核
  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2,7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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