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624號
原 告 林益成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宥秝田營造實業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02年度司促字第9660號核
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2,7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