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13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5年6月7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4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
書記官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