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破字第19號聲請人 李宜光 律師即破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就破產人成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聲請繼續破產人之營業,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破產管理人李宜光律師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前,就附表所示工地工程,繼續破產人成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
理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第1次債權人會議前,經法院之許可,得於清理之必要範圍內,繼續破產人之營業,破產法第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破產管理人聲請意旨略以:破產人成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經鈞院於95年2月9日宣告破產,惟因破產人係從事污水處理工程,尚有多項工程面臨需經工程驗收後始得請領尾款情形,且所得請求之尾款尚較所需支出之成本為多,而有繼續營業行為之利益;然破產管理人欲為破產人取得前開工程尾款,需繼續為業主施作後續工程,並開立破產人發票始得向業主請款,是如附表所示工地工程,於清理必要範圍內,均有繼續營業行為之必要,爰依破產法第91條之規定,聲請鈞院就如附表所示工地工程,許可繼續破產人之營業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破產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
書記官李秀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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